世界历史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唯物史观原理 |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践
导 读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21世纪世界历史理论的重大原创性范畴,是对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的创造性继承和创新性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如果不仅仅是一种关于人类实现美好生活的主观愿景,就一定是具有客观历史必然性的世界历史的实体性归宿。而这一客观历史必然性无法在西方世界历史理论中获得,只能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得到稳固的确立,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无疑要引导我们进入马克思意义上的历史哲学的分析。在历史哲学的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首先提供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基础的自然法权基础,进而在世界历史普遍生产关系中扬弃这一自然法权,并成就为人类文明新形态。唯当如此才能洞见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历史必然性。
世界历史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唯物史观原理
作者:吴宏政 张冬艾
摘 要
揭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客观必然性,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的重大问题。按照唯物史观原理,这一客观历史必然性首先奠基于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即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因为如果世界历史是人类走向毁灭的过程,世界历史就失去了全部意义。其次,要为人类永久生存这一最高价值确立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基础,以便为世界历史中各民族国家提供通向永久和平的理性法则,这一自然法权基础便是各民族国家的“共生法则”。最后,按照唯物史观原理,自然法权必须扬弃其抽象的法理规定,在全人类共同价值和一种普遍的人类文明形态中,确保世界历史最终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世界历史 人类命运共同体 唯物史观原理
作为21世纪世界历史理论的重大原创性范畴,“人类命运共同体”应该成为当代世界历史进程的实体性归宿。然而,怎样理解世界历史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历史必然性?如果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人类这一物种的永久生存为前提的,那么世界历史为什么不应该被理解为人类物种走向灭亡的过程?由各个民族国家所构成的世界历史,为什么要扬弃由于自身的主观性导致的冲突,而应该把“共生法则”作为绝对无条件的前提?怎样从唯物史观原理中,为世界历史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找到客观历史必然性?这一系列问题构成了当代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不能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如果世界历史是人类这一物种走向灭亡的过程,世界历史将失去任何意义。它一定是有利于人类这一物种永久地生存下去的进程,尽管这一进程中充满了人类内部的冲突和矛盾。这不仅仅来自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生命法则——说一种生物的生命活动是为了毁灭该物种,这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它在逻辑学的同一律上违背了“生命”这一概念的本性;而且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将凭借理性及其实践的运用——建构一种以普遍交往为基础的共同体而达到永久生存的目的,这一目的不仅仅是人类的“愿望”,而且能够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中确立其客观必然性。
(一)提出“世界历史存在论基础”的根据
马克思指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创造而诞生的过程”[1],世界历史的存在是以人类的永久生存为基础的。人类应当永久地生存下去,这一点应该成为世界历史的绝对的无条件的前提。如果假设人类物种是可以消失的,那么世界历史作为人类活动的结果将失去任何意义,世界历史也将随之消亡。因此,我们要在理论上为世界历史确立一个绝对的前提,这一前提就是人类的永久生存。我们把这一绝对无条件的前提称为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这样,全部世界历史的存在及其运行,都不应该违背这一逻辑前提,否则世界历史便没有任何值得人类研究的意义。
人类应该在地球上永久生存下去,这不仅符合任何一个物种的生命法则,而且对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人类来说,也应该在自己的“意识”中确立自己永久生存的信念,并把这一永久生存作为一条普遍的理性法则,从而为世界历史确立存在论基础。人的生存活动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凭借独特的意识能力和理性能力形成了理性法则。对人类来说,其生存活动便遵循着两条法则:一条是自然法则,另一条是理性法则。因此,无论是违背自然法则还是违背理性法则,人类都将无法生存下去。对于人以外的其他动物来说,紧紧服从自然法则便可以永久地生存下去,除非某种来自大自然的不可抗力破坏了其生存条件。然而,人类因为有意识和理性,因而打开了一个“超自然”的世界,这就使得人类既“在自然中”,又要“超自然”,这构成了人类物种最原始的生存矛盾。
(二)人类生命活动所遵循的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
就人的“超自然”的生存来说应当服从理性法则。但是,理性法则和自然法则是关联在一起的,即:自然法则要通过理性法则得到规定;反过来,理性法则也要通过自然法则得到规定。这种生存矛盾被马克思概括为“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2]。这就意味着,对于人类来说,离开人道主义的自然主义是没有完成的自然主义,而离开自然主义的人道主义也是没有完成的人道主义,两者如果分离,则都不会独自地保证人类的生存。如果只服从自然法则而不要理性法则,就会陷入“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3],或者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进入一切民族国家对一切民族国家的战争。
自然法则可简单概括为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如果一个民族国家为了自己的生存,按照资本逻辑无限扩张,并通过武力征服和殖民掠夺等方式,直至使其他民族国家无法生存,这本质上就是把自然法则全部引入到人类社会而形成“社会达尔文主义”。显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乃是因为这一生存方式没有使人按照“人”的法则来生存,以至于马克思高呼“把人的本质还给人”。资本主义是单纯的“自然主义”而失去了“人道主义”对自然主义的约束,可见,离开人道主义的自然主义是资本主义生存方式的本质特征,它无法保证人类的永久生存。
为什么要建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法保证人类的永久生存。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人成为了“非人”,亦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人的本质的否定,因此,马克思为了把一度丧失的人的本质重新找回来,才提出“把人的本质还给人”这一命题。进一步追问,如果人失去他的“本质”结果会怎样?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直观的结果是丧失自己的本质之后的“异化”。如果着眼于世界历史的整体存在论,人失去他的本质的最终结果是人类的消亡。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纯粹自然主义必然把各个民族国家带向永无休止的冲突。一方面,那些受制于资本逻辑的民族国家将为了自己的生存而不得不反抗“支配-从属”的世界历史体系;另一方面,资本主义体系内部的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陷入冲突。资本主义自诞生以来,人类一直在探讨摆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带来的种种冲突的办法,但在马克思之前始终没有彻底地洞见这种生产关系天然固有的反生存的逻辑定式。这种生产关系不仅仅剥夺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而且在根本上破坏了人类的永久生存。
“自由”作为人类的最高价值预设,在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意义上隐含着更为深层次的目的是人类的永久生存。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其直接性上破坏的是人的自由本性,而在终极性上破坏的是人类的永久生存。西方哲学始终把“自由”作为人类最高的价值预设并将其确定为理性的绝对目的。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抛弃自由的理性法则的同时,则在纯粹的自然法则之下把人类物种带向毁灭,它破坏的不仅仅是“自由”,而且是“生存”。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张必须重新把自然法则纳入到理性法则之下。
(三)“世界历史存在论基础”的普遍法则
唯物史观为世界历史确立的存在论基础,绝不同于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存在论,而是以理论的方式说明:参与世界历史进程的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都不能使其具有主观偏好的行为导致人类的毁灭。因为,如果不能在理论上确立人类的永久生存,世界历史进程中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则存在着毁灭人类的风险,那么世界历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每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应当以不破坏其他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为条件,或者每个国家生存和发展中的利益诉求,应当以不破坏其他国家和民族利益诉求为条件。这应该成为历史唯物主义处理民族国家之间关系的一条普遍法则。资本主义的利益诉求是追求剩余价值,如果其他民族国家限制了资本主义追求剩余价值的利益诉求,这是否违背了上述法则?显然不是。因为,资本主义追求剩余价值这一利益诉求本身是违背上述普遍法则的,因此那些限制资本主义追求剩余价值的行为,就不应当被视为对普遍法则的违背,是资本主义违背法则在先。限制资本主义追求剩余价值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对世界历史普遍法则的维护。
探讨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基础,是为世界历史如何保证人类物种永久生存找到可靠的自然法的依据,以便每个民族国家在世界历史中的生存行为符合这一目的而规范自身的行为,否则,世界历史将失去方向和稳定性,无法保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如果能够在各民族的理性中确立共同的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各民族国家之间的行为就能获得理性的约束,进而为世界历史通往人类命运共同体找到客观必然性。在这里我们借用了西方政治哲学的“自然法权”概念,但赋予了其唯物史观的内涵。以下,我们将对世界历史“自然法权”的公理及其推论加以阐明,内容包括:每个民族国家都绝对无条件地享有生存权(大前提);世界历史中各个民族国家不可避免地发生普遍交往(小前提);世界历史中各个民族国家应该把“共生”作为自己生存的普遍法则(推论)。
(一)世界历史自然法权之普遍公理的阐明
“保证每个民族国家的生存”是一条绝对的自然法。“自然法”本质上就是纯粹基于理性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而原始地被赋予的法则。所以,世界历史自然法权的一条公理便是:每个民族国家都绝对地具有生存权。这是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全部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应该以此为基础得到确立。
作为人类物种中的一个成员,单个民族构成了物种的组成部分,正如其他物种中每一个科属的物种都有生存权一样。同时,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人是城邦动物,国家是世界历史的基本政治形式,世界历史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构成的。每一个国家都在自然法权的意义上享有生存权。这一权利纯粹出自理性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是绝对无条件的权利。这里首先排除因为理性判断标准不同而把单个国家划分为文化上的高低贵贱优劣的做法。作为自然物来说,一个物种中的特殊个体无条件地获得了整个物种的生存权。所谓“绝对地具有”是指,从自然法权的意义上,一个物种中的个体是物种的具体承担者,个体的物种承担着物种整体的目的。
以上是在纯粹理性范围内对生存权的演绎,不包括经验中的例外。假如,一个民族国家是以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作为自己民族国家的生存条件,或者说一个民族国家在自己的价值观中把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观视为低级的、劣质的从而持有民族文化优越论、中心论等文明观念,那么,这个民族国家就破坏了物种“共生”的普遍目的,亦即违背了“每个民族国家绝对地具有生存权”这一公理。所以,单个民族国家的生存权,应当以对一切民族国家享有普遍的生存权的承认为限。在这个意义上,单个民族国家的生存权又是有条件的。
(二)世界历史自然法权推论的“小前提”
在世界历史的条件下,各个民族国家发生交往关系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世界历史自然法权推论的“小前提”。
每个民族国家如果是彼此毫不相干、完全独自生存的,这便构不成“世界历史”的问题,或者根本没有形成世界历史。马克思曾经肯定了资本主义的历史进步作用,就是它推动了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如果单个的民族国家在生产关系和文明形态上彼此处在毫不相干的情况,那么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统一性就无法实质性地建立起来。所以,把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世界历史作出的重大贡献。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单个民族国家都被卷入到这一体系之中,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把一切民族甚至野蛮的民族都卷入到文明中来了。”[4]
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每个民族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和其他民族国家发生交往关系。这样,具有绝对生存权的民族国家,在其现实性上,就把这一生存权落实在世界历史的普遍交往关系之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句话扩展到世界历史中可以做如下表述: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抽象的自然法权关系,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世界历史普遍交往关系的总和。这就把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历史从自然法权引入到了普遍交往关系当中。永久生存在逻辑上起源于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和自然法权基础,但在现实中则应该被落实在普遍交往关系中。这是唯物史观在世界历史领域里的存在形态。现实的问题是,如果普遍交往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人类永久生存是何以可能的?
(三)世界历史自然法权基础的推论
前面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别阐明了两个问题:第一,人类必须永久生存;第二,人类必然以各个民族国家普遍交往的形式而生存。那么,我们自然会推出如下结论:人类必须以普遍交往为基础,以各个民族国家“共生”为目的,才能实现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反过来,人类如果想要永久生存,就必须在普遍交往中以共生为目的。而以共生为目的,就必须要超出单个民族国家狭隘性,建立普遍的生产关系。这便是共产主义所承担的世界历史的义务。
世界历史中每个民族国家都应该把“各民族国家共生”作为自己民族国家生存活动的条件,而民族国家之间的公平正义问题便成为“共生”的具体形态。每个民族国家的生存自由是从公理中获得的而无需证明。公平正义看起来是理性的规范,但必须把“共生”作为公平正义的目的。也就是说,在衡量和评价每个民族国家的生存行为是否公平正义时,应该以这一生存行为是否违背“共生”为尺度。如果背离“共生”这一自然法权的目的,那就不是公平正义。“共生”是自然法权的推论结果,因此也应该成为全部世界历史中各个民族国家生存行为的根本法则。否则世界历史将失去其自然法权基础。
康德试图确立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基础,并提出“各民族联盟”[5]和“普遍的世界历史”[6]的观念,但因为康德没有超出自然法权的“狭隘眼界”,没有看到社会生产关系在构建人类共同体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他的理论最终走向了神秘主义。此后,黑格尔继承了康德关于世界历史的神秘主义观念,并将其发扬光大,建构了“真正的神正论”的世界历史理论。相反,马克思通过唯物史观的创立,为世界历史通向人类共同体开创了全新的图景。
依据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基础,每个民族国家都应该把追求和平与发展作为自己参与世界历史的直接目的。在其现实性上,这些自然法权通过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塑造“普遍文明形态”才能得到保障,并为世界历史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现实基础。
(一)和平与发展对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承诺
如果民族国家是构成世界历史的基本单位,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各个民族的语言、历史、文化、宗教、风俗、传统等方面有所不同的情况下,它们是如何实现“共生”的?在自然法权上,每个民族国家毫无疑问在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即都绝对地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但这一点必须以承诺“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基础,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7]。离开这些共同价值,每个民族国家完全从自己的主观性出发就无法实现“共生”。因此,最为重要的是,当把抽象的自然法权落实在具体的包含差异性的民族国家之中,就必须将各个民族国家的主观价值观置于全人类共同价值以及由此构建的人类的普遍文明形态之中,否则世界历史将无法保证其自然法权的实现。如果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遭到破坏,则世界历史就无法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如果无法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则人类物种便无法永久生存。这样,人类永久生存,就必须以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为基础,引导世界历史不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世界历史的价值和目的所在。
面对世界历史中各民族国家上述领域的差异性,和平与发展便成为了问题。各民族国家不会天然地趋向于和平,而是需要经过理性的实践运用才能够捍卫和平与发展。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便在普遍的理性法则的意义上提出了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在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中,“和平”居于首位,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基础在遇到特殊性的民族文明形态的时候,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导致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普遍交往的条件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面对各个民族国家的利益差异、文明差异,并使其确保世界历史自然法权的实现,这便成为世界历史在现实中展开其进程的主题。
(二)和平与发展对“普遍文明形态”的依托
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和自然法权基础得到澄清以后,如何在现实进程中确保这一世界历史的内在目的得到实现,就落实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上。任何一种文明形态都蕴含着价值,自然法权也必然通过不同的文明形态得到现实的具体的规定。
当今世界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8]。这些不安全因素本质上是“文明的冲突”。西方资本主义文明不仅不致力于创建普遍的文明形态,而且公开坚持“文明冲突论”,其本质是试图用资本主义文明取代其他文明,这种文明观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正是基于此,习近平首次提出“全球安全倡议”:“倡导各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坚持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坚持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坚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9]因此,克服这些不安全因素就必然要从确立普遍的文明形态出发,捍卫人类的和平与发展。
“共生”在其现实性上必然以“和平”为目的,“冲突”无法实现“共生”。因此,“和平”的希望就必须被寄托于确立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理性法则。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性法则能否被纳入到自然法则之中。这一理性法则首先以“价值观”的形式得到具体的规定,即全人类共同价值乃是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理性法则的内在灵魂。如果全人类共同价值是可能的,那就意味着一种通向永久和平的普遍的文明形态是可能的。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内核的普遍文明形态,是世界历史通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性法则的全部要义。基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普遍文明形态是如何可能的?关于这一点,习近平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全球文明倡议”中提出的辩证文明观,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三)和平与发展对辩证文明观的倡议
“我们要共同倡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包容超越文明优越。我们要共同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要以宽广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认识,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和模式强加于人,不搞意识形态对抗。我们要共同倡导重视文明传承和创新,充分挖掘各国历史文化的时代价值,推动各国优秀传统文化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我们要共同倡导加强国际人文交流合作,探讨构建全球文明对话合作网络,丰富交流内容,拓展合作渠道,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10]在这段短短的倡议中,包含着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文明观。
“倡议”第一点提出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这表明,用一种文明取代另一种文明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实际上也是对“共生”原则的破坏。文明是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每一种文明都是自己的生存法则。一个民族和国家总是要生存在自己亲手创造的文明当中,因此保证其生存的绝对权利,就必须要尊重该民族文明的特殊性。然而,文明在存在着差异性和特殊性基础上还具有共同性。因此,“倡议”紧接着在第二条中提出,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但是,这些共同价值并不是要把某一种特殊价值作为“普世价值”强加于其他民族,而是在差异性基础上的共同性。如果一个民族国家的价值观及其文明形态是以破坏共同价值为目的的,那么该民族国家的价值观及其文明形态则应该被否定和批判。这两条倡议之间本质上是互为前提的辩证统一关系:离开多样性的共同性是“抽象的同一性”,而离开共同性的差异性则是“片面的特殊性”,这两种情况都毁坏了各民族国家“共生”的自然法权基础。因此,只有坚持“辩证文明观”,才能融入到全人类共同价值和普遍的文明形态当中。
资本主义文明形态在文明观问题上坚持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因而,资本主义文明观既是“抽象的同一性”又是“片面的特殊性”。前者诉诸于“普世价值”试图消灭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观,而使资本主义价值观取而代之;后者则诉诸于“文明冲突论”和“文明优越论”,从而直接引向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这两种文明观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不承认其他民族国家的价值观及其文明形态,都是把人类引向冲突。总之,资本主义文明观破坏了世界历史“共生”的自然法权基础,进而使人类无法实现永久生存。
我们从抽象的自然法权开始,经过全人类共同价值和普遍文明形态两个环节,最终要回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立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支撑。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世界历史的第一公理,而各个民族国家的“共生”是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基础。然而,资本主义文明却是违背上述公理和自然法权基础的,其具体形式表现为霸权主义和零和博弈的资本逻辑。
(一)“自由和解放”背后的人类永久生存目的
当马克思主张的人类自由和解放问题得到解决时,永久生存问题就不是问题了。所以,解决永久生存问题,在马克思看来是通过实现人类的自由和解放来完成的。唯物史观的原理在其直接性上是关于人类自由和解放的理论,但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则是人类的永久生存问题。
人类物种生存的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如果能够统一,人类便能够永久生存,否则,单纯的自然法则和单纯的理性法则都无法保证人类物种实现永久生存。问题是两者如何统一?统一的基础是什么?马克思认为,普遍的交往关系扬弃了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矛盾。实际上,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还扬弃了民族国家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曾经提出“民族的消亡”和“国家的消亡”,实际上都是指民族国家之间矛盾的消亡,亦即彼此主观利益扬弃在人类物种的普遍利益之中。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共同体也就是民族和国家的消亡,特指的是那种狭隘的民族和国家以主观利益为目的并彼此冲突的民族和国家的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建立在普遍交往关系中的共同体(联合体)。
(二)“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建立普遍交往关系的政治保障
一个民族或国家从属于其他民族国家,这是违背自然法权的。人是生而平等的,国家和民族也是生而平等的。资本主义逻辑把国际关系定义为“支配-从属”关系。为此,习近平明确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11],这是恢复世界历史自然法权的重大政治主张。
依据自然法权,每个民族国家都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它们不受制于任何其他民族国家而获得自己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在国际关系中,民族国家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在国际事务中都享有捍卫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国际关系民主化是对主权国家的自然法权的保障。因此,这种自然法权直接体现在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中,不容被任何外来民族的价值观和文明所破坏,例如采取文明冲突或文化殖民等方式否定其他民族的自由权。更不容被违背理性法则的经济行为所破坏,例如以单边主义、霸凌主义等方式对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践踏。
根据唯物史观的原理,国际关系民主化要建立在世界普遍交往关系基础之上。合作共赢或互利共赢是普遍交往关系的唯物史观形态。普遍交往关系是指一种交往关系在符合理性法则的基础上,实现各民族国家利益的普遍化,因而各民族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和利益的主观诉求也被扬弃在了普遍交往关系当中。在这一点上,黑格尔关于“福利是国家在对别国关系中的最高法律”[12]的说法,是和他一贯主张的理性主义原则相违背的。黑格尔否定了民族国家间能够建立基于理性法则的自由关系,因而最终只能靠“战争”解决问题,但这违背了自然法权的共生原则。可见,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在其世界历史领域中是不彻底的,他把世界精神概念化后带回到天国,而把世界历史抛给了自然法则所带来的冲突当中。
(三)“合作共赢”是普遍交往关系的真实确立
按照唯物史观的原理,全部自然法权都要在社会生活中以及各民族的实践交往中得到现实的规定。世界历史的自然法权被扬弃也必须被扬弃在普遍的生产关系当中。这种自然法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在普遍交往关系中被实现了的。每个民族国家都应该平等地参与到世界历史的普遍生产关系中,尽管每个民族国家在其直接性上都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因此,如果世界各民族国家能够互利共赢或合作共赢,每个民族国家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为其他民族国家追求自己利益创造了条件,这就为普遍利益的实现创造了条件。而且,世界历史普遍交往方式不是在客观上为被剥削者的生存创造条件,而是在利益分配方式上达到了均衡。在这个意义上,这种世界生产关系就不再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在普遍的交往关系中达到了利益的普遍化,即合作共赢。因此,合作共赢本质上是世界生产关系向着普遍交往方向发展的形式,而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世界历史领域中的存在形态。
综上所述,我们基于唯物史观的原理,探讨了世界历史通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客观必然性。首先确立了世界历史的存在论基础和自然法权基础,从各民族国家“共生”的自然法权公理出发,推演出了全人类共同价值和普遍的文明形态必然性,此两者为世界历史自然法权在各个民族国家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形态。最后,在各民族国家共同创建的普遍交往关系的基础上,世界历史才能通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实体性归宿。
注释: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6页,第185页。
[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4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5页。
[5][6](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14页,第19页。
[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522页。
[8]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60页。
[9]《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276页。
[10]习近平:《携手同行现代化之路——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新华网,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3-03/15/c_1129434162.htm。
[1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60页。
[1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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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代大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教材一体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JDZ004)。
作者简介
吴宏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冬艾,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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